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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单位开除员工的结果(一)

来源:石台人才网 时间:2022-09-25 作者:石台招聘网 浏览量:

单位辞退员工风险高主要体现在:单位辞退员工的主要情形有三类:


第一类,员工过错在先,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辞退。


第二类,员工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存在客观上的不利条件,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辞退。


第三类,单位经济性裁员。


这三类实际辞退员工的方式实际操作中对单位要求特别高。按照第一类方式辞退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况,每种情况具体操作起来难度都是极大的。


1、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需要单位做到:


1)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告知过劳动者;


3)单位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和依据;


4)辞退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出试用期后再作出决定,严格来讲是违法的。


5)辞退决定作出前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2、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辞退员工的,需要单位做到:


1)必须有规章制度,且制度规定何种情况下属于“严重违反”;


2)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定民主程序和公式告知程序,内容合法;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


4)辞退决定作出前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3、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辞退员工,需要单位做到: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能证明岗位职责告知过劳动者;


2)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


3)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且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何为重大,还需要提前规定在规章制度中,那么,又需要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式告知程序。


4)辞退决定作出前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4、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需要单位做到:


1)有证据证明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有证据证明员工因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造成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3)有证据证明单位曾经提出过要求员工改正;


4)有证据证明员工拒不改正;


5)辞退决定作出前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5、以“员工存在法定违法行为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辞退的,需要单位做到:


1)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胁迫行为;


2)有证据证明单位是因为员工欺诈行为而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3)辞退决定作出前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6、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辞退员工的,需要单位做到:


1)有证据证明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低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2)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作出后才得到确定,生效判决作出前,单位不能辞退,最多只能中止劳动合同;


3)辞退决定作出前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单位单方辞退员工的,程序复杂、举证责任重大,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按照第二类辞退员工的,对单位要求也是比较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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