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0天才算欠薪的观点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从而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只要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报酬,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条里的“必须”二字可不是白给的。
所以遇到欠薪,不需要苦苦等待30天再去仲裁或者举报。
兵贵神速,等拖到30天以后,老板估计已经跑了或者资产早都转移完了。
直接看自己的合同里对于发放劳动报酬的约定,里面写了哪天就以那天来算。
尽管不同城市会对欠薪有一些细化的规定,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只要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期的,就可以启动自己的维权流程了。
那么又不想等满30天,又想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怎样处理呢。
向公司发出催促公司尽快补发欠薪的通知函:
1.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到期后,起草一份催促支付欠薪的通知函并打印出来;
2.通知函开头为致:公司名称。落款处手写自己的名字和发出函件的时间。
正文中列明:
1)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位、入职时间、自己的月薪金额和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期;
2)公司从什么时间开始到发函之日为止拖欠了哪个/些月的劳动报酬,并计算出目前为止的总金额;
3)指明公司并未就欠薪一事与您进行任何沟通,也没有通知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
4)约定好支付欠薪的最后期限,一般给收到函件后3-5个工作日;
5)如果不按时补发欠薪,你将有权采取包括举报、仲裁和起诉在内的一切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通过EMS把通知函原件发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用私人邮箱把扫描件再发一遍邮件,复印件自己保留好。
发完函件后根据公司如何反应来确定自己下一步的反应:
1.公司装死不回复,完全没问题,最后期限到期后直接带着通知函等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仲裁或者起诉;
2.公司回复以各种不靠谱的理由拒不支付,完美,拿着自己的通知函等证据连同公司的书面回复一并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仲裁或者起诉;
3.公司回复说会在某某日支付欠薪,根据公司给出的时间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或进一步协商。后续所有的沟通都通过书面形式保留证据,如果最终依然没有发薪再择机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仲裁或者起诉;
通知函到期公司不回复或者拒绝支付后,劳动者就再发一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进而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
总结一下主张欠薪相关的证据和维权的渠道有哪些。
证据清单:
1.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单,其他证明薪资结构和薪资金额的公司文件;
3.社保缴纳记录;
4.通知函和被迫函的扫描件;
5.通知函和被迫函的EMS投递记录和邮件发送的记录,特别是公司收件的时间;
6.与公司就欠薪的沟通记录,书面沟通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录音则需要刻录成光盘并且把沟通记录转成文字格式;
7.考勤记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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