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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的那些事

来源:石台人才网 时间:2023-01-12 作者:石台招聘网 浏览量: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劳动监察制度至此诞生。

1994年《劳动法》进一步对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进行了确认。

1994年,原劳动部设立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相继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自此劳动监察有了自己的场所和队伍。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从劳动领域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监察的职责和内容,为劳动监察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进一步确立了劳动监察的内容。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劳动监察局。

劳动监察机构从所依据的法律,到机构的设立以及职责、执法范围都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扩大。体现出政府对于劳动监察机构的重视和不断赋予的责任,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不断升级。

不要轻易忽视劳动监察机构的作用,其实一直在不断修炼内功,监督着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暗中保护着你。

那么劳动监察的职责具体有哪些呢?

这个从劳动合同法的第74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和三十条可以看出来: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哪些情况下可以去找劳动监察:

1.不签劳动合同的,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一份的,合同内容存在违法内容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比如强制要求大家从一周上天改为一周上六天,还不算加班;

3.拖欠工资的,工资比最低工资还要低的;

4.损害三期女员工合法权益的;

5.不缴纳社保的;

6.公司颁布的内部管理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义务的;

7.违法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规避用工风险和用工责任的,比如上班的单位就是不跟你用自己的名字签合同,工资也是找人代发这种;

以上这些,统统可以去举报!!

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已经基本覆盖了劳动维权中的绝大多数场景和需求了,遇到上述情况,先跟单位就违法事实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大家就可以毫不犹豫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了

1.立案受理。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受理,并于立案之日依法查处。来源:《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

2.做出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依法责令改正。一旦单位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并且没有主动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责令其改正。

2.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这个看上去跟上面的差不多,其实更加针对的是履行清偿财产的义务。比如支付拖欠的工资,缴纳社保费用等。

3.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对单位比较严厉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罚款应该是最为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了。

无论是刚刚“入海”的职场新人,还是驰骋职场多年的老鸟,可能很多人没有遇到劳动纠纷之前,都对劳动监察部门并不熟悉。

不了解并不代表就要放弃,毕竟这是咱们不断崛起的祖国赋予广大打工人的保障和权利,在遭遇无良企业的时候,挑一件趁手的法律武器可以让你事半功倍,自由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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