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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理的约定(二)

来源:石台人才网 时间:2024-04-18 作者:石台招聘网 浏览量:

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而,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岗位变化与否,用人单位都无法再设定试用期。

4对于试用期内辞职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其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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